淮政办〔2023〕15号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淮阳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淮阳区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3年5月23日
周口市淮阳区
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效”
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78号)、《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审信〔2023〕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我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对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3553”工作布局,以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便捷化为方向,注重省市联动和整体协调,强化需求牵引和平台支撑,深化改革驱动和数据赋能,全方位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健全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常态化提升机制,以政务服务环境整体性优化引领带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六最”目标迈进,为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系统性重塑扎实推进,省政务服务中心实质性运行的牵引作用充分发挥,“清单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外无审批”全面实现。“一朵云”“一张网”“一道墙”建设全面展开,政务服务PC端、移动端、大厅端、自助端、客服端(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五端”协同融合,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有效支撑业务流程重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治理“一网智管”、政务运行“一网协同”框架体系基本形成,数字政府安全风险基本实现可管可控,省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档。
二、主要任务
(一)强基固本提效能
1.明确职能定位。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为全区政务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全区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的运行管理和各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管理运行。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作为直接为企业和群众集中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综合服务场所,主要集中办理区直各单位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的各类事项。各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负责承接有关职能部门下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
2.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区级为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乡镇(街道)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按照“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标准设立。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承接各单位窗口进驻,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免费服务窗口,为进大厅办事的企业和群众提供免费复印、打印、邮寄、印章刻制、网络等服务;设置“跨省通办”“全豫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有诉即办”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设窗口服务区、自助服务区、咨询投诉区、等候休息区和志愿服务岗。进驻和办理的事项类别应包括:(1)户籍管理;(2)卫生健康;(3)社会保障;(4)劳动保障;(5)养老保障;(6)医疗保障;(7)农业农村管理和服务;(8)乡村建设管理和服务;(9)营商管理和服务;(10)服役退役服务;(11)党务管理服务。
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原则上应与所在村委会同址一体化办公,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便民服务设备,确保村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实现村级事项线上线下均可申请办理,对每个事项的办事指南印制成册,供群众查阅。除村级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将其他与企业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进驻办理,满足群众办事需要。
3.打造精干队伍。区直单位应选调政策法律意识强、业务精湛、文化程度高、能熟练操作电脑、胜任本职工作的高素质人员派驻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窗口,并建立青年干部到窗口轮流锻炼制度。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指定一名业务股长担任窗口首席代表。窗口股长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待遇不变,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年度考核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考核管理。
4.建立“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机制。各单位一把手要创新服务理念,聚焦群众需求,围绕市场主体及办事群众的难点、堵点、痛点,至少每半年到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亲自体验本单位办事流程,主动了解和采集市场主体、办事群众的意见,深入查找办事难点、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能力、规范审批行为,以体验促改革提效能。
(二)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5.统一编制目录清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将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理标准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统一管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优化调整,实现各类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区委编办牵头,区直有关单位负责)
6.清查清单之外审批行为。对清单之外无法定依据实施审批、“隐性审批”、变相审批,以及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项目、数量限制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严格按照清单实施审批,实现“清单之外无事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7.统一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清理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要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并指导市场主体使用网上中介服务,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等问题。(区发改委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三)实行“大厅之外无审批”
8.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建立区、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权责清单,将清单事项统一纳入三级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杜绝体外循环,并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即时办结。区直部门及乡所单独设立的政务服务分厅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实现便民服务站点全覆盖,打通“最后一公里”。(区纪委监委、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
9.深化政务服务窗口改革。全面实施单位业务综合授权“首席负责人”制度,各单位要向“首席负责人”充分授权,全权负责本单位进驻大厅人员管理、线上线下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行“收件即受理”“受理即办理”,将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职权集中到一个股室行使,统一启用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签批”。各进驻单位要设置综合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区委编办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0.推广政务服务事项“家门口办”。推动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基层能有效承接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实行全程免费代办。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不便现场办理等问题。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乡、村(社区)、商超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四)实行“平台之外无审批”
11.推行“全程网办”。充分发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推进大厅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大政务服务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推动数据共享、证照互认,拓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和全环节覆盖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好办易办。(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2.打造“指尖即办”。依托“淮好办”不见面审批平台推动全区移动政务,将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掌上可办”,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便利服务,实现“一机在手,办事无忧”。(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3.推行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全面梳理形成不见面审批改革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不见面审批改革事项标准和办事指南。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河南政务网上办结。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按照“外网申请、内网办结、全程公开、快递送达、无偿代办”的方式开展审批,各单位要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五)推进极简审批全覆盖
14.优化办理流程。区政府各部门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推动减流程、减成本、减材料、减时间、优服务“四减一优”,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平均减少不低于90%;逐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5.深化“跨省通办”。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推动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全豫通办”)受理窗口全覆盖,优化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协同机制,新增实现50项“跨省通办”事项、200项“全豫通办”事项。(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6.全面实行“一件事一次办”。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下发的50件“一件事”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推行并联审批、联合评审(勘验、验收)等联办机制,落地实施淮阳区“一件事”清单,覆盖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一件事”清单见附件2)
17.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在涉企经营许可、证明事项、投资审批等领域,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实现“办照即经营”“承诺即开工”“承诺即换证”。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8.推动投资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全面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改革,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承诺、拿地即开工”。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动“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区域评估”改革,全面推广数字化审图。开展联合验收“一窗受理”,简化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试行单独竣工验收。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改革,实行水电气暖联合报装。全面推广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全区所有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交地即交证”,受让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即可拿证。(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直相关单位负责)
19.推动“四电”应用尽用。梳理形成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清单,明确各类证照的存量数据量、时间跨度等条件,按照应转尽转原则,实现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和汇聚。以生育登记、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卡申领、不动产登记等个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和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工程建设等企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为重点,推行群众和企业办事证照、材料可免尽免。(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各单位负责)
(六)推进免申即享全覆盖
20.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梳理现有惠企政策,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变企业申报为系统匹配,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跑腿、无需申请就能坐享政策红利。重点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发布首批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并实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范围,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让企业尽享快享直达政策福利。(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营商办牵头,涉及惠企政策相关单位负责)
21.推动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梳理惠农、助学、助医、养老、育幼、扶弱、助残等现行惠民政策,编制惠民政策清单和指南,实现相关群体优待政策免申即享。(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营商办牵头,涉及惠企政策相关单位负责)
(七)推进有诉即办全覆盖
22.全面设立“有诉即办”服务窗口。在区、乡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有诉即办”窗口,对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实行“有诉即接、有诉即应、有诉必办、有诉即办”。(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各乡镇(街道)负责)
23.畅通线上投诉反映渠道。建立企业和群众诉求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及时反馈、强力督办的闭环工作机制,对民生诉求、人民网留言、政务网投诉、12345民生热线等线上线下投诉事项,快速处置、限时回复,投诉及时转办率、按期回复率均达到100%。(区纪委监委、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营商办牵头,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
24.健全“好差评”评价体系。实现区、乡两级政务服务场所窗口“好差评”设备全覆盖,并按照统一样式设置评价二维码,所有评价对应到办事人、办理事项和承办人,公开办事人员对政务服务窗工作人员的评价、政府部门对办事人评价的回复,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实名差评回访,确保整改率达到100%,促进全区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
(八)推进审管协同全覆盖
25.强化政务服务电子效能监管。依托省政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综合平台预警纠错功能,对各单位行政审批过程进行规范化、程序化、数字化管理,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发出黄牌、红牌警告,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相关审批人进行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做出相应处理。(区纪委监委牵头,区直各单位负责)
26.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区监管业务录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直各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对标目标任务,细化责任清单,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实际成效到位。各单位政务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年终综合考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单位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认真落实政务服务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统筹协作,相互支持配合,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保“放管服效”改革取得实效。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单位要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全面梳理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工作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创造性探索,推出更多利企便民改革举措,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四)跟踪监督问效。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全流程跟踪督查机制,建立台账,清单化管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效能低下、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区纪委监委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约谈,仍未整改到位的,严肃追责。
附件:1.淮阳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2023年淮阳区政务服务第一批50件“一件事”事项清单
3.河南省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154项)
附件 1
淮阳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
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献超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 李启明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齐长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张丽娜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
王乾辉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夏逢源 区政府副区长、刘振屯镇党委书记
段祥灵 区政府副区长
范恒礼 区政府副区长
王振华 区政府副区长
岳文凯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烟草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文广旅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区委编办、区民宗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淮阳供电公司、人行淮阳支行、高新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蔡光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工作的统筹谋划,研究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各单位落实改革措施。
附件 2
2023年淮阳区政务服务第一批50件“一件事”事项清单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牵头局 |
配合局 |
联办事项名称 |
关联局 |
层级 |
备注 |
|
1 |
我要变更民族成份 |
民宗局 |
公安局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 父母的民族成份)区级初审 |
民宗局 |
区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 父母的民族成份)市级复审 |
民宗局 |
市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 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区级初审 |
民宗局 |
区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 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市级复审 |
民宗局 |
市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 养父母的民族成份)区级初审 |
民宗局 |
区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根据 养父母的民族成份)市级复审 |
民宗局 |
市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 周岁)区级初审 |
民宗局 |
区级 |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 周岁)市级复审 |
民宗局 |
市级 |
||||||
变更民族成分 |
公安局 |
区级 |
||||||
2 |
出生一件事 |
卫健委 |
公安局 医保局 人社局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卫健委 |
区级 |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公安局 |
区级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非当地城乡居民医 保的新生儿参保 |
医保局 |
市、区级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一方参加居民医保 的新生儿参保 |
医保局 |
市、区级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3 |
失业登记一件事 |
人社局 |
/ |
失业登记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4 |
自主创业一件事 |
人社局 |
/ |
个人就业登记 |
人社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 |
人社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 |
人社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5 |
收养一件事 |
民政局 |
公安局、人社局、医保局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继子女登记 |
民政局 |
区级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
民政局 |
区级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因特殊困难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 |
民政局 |
区级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
民政局 |
区级 |
||||||
收养入户登记 |
公安局 |
区级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区级 |
||||||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医保局 |
区级 |
||||||
6 |
我要开网约车 |
交通局 |
公安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核发 |
交通局 |
市、区级 |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交通局 |
市、区级 |
需提交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相关证明 |
|||||
7 |
我要开出租车 |
交通局 |
公安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局 |
市、区级 |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交通局 |
市、区级 |
需提交无暴力犯罪 记录、无交通肇事犯 罪、无危险驾驶犯 罪、无吸毒饮酒后驾 驶记录、三年内无重 大交通事故相关证 明 |
|||||
8 |
结婚一件事 |
民政局 |
公安局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局 |
区级 |
||
变更婚姻状况 |
公安局 |
区级 |
||||||
9 |
身后一件事 |
卫健委 |
医保局、住房公积金、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 |
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 |
区级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因死亡支取) |
医保局 |
区级 |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 |
市级 |
||||||
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企业) |
人社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养老在职死亡(企业) |
人社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失业人员死亡(无供养亲属)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失业人员死亡(有供养亲属)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10 |
退休养老一件事 |
人社局 |
医保局、住房公积金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已有社会化发放信息-正 常退休)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无社会化发放信息- 正常退休)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已有社会化发放信息-提 前退休)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企业人员退休申请(无社会化发放信息-提前 退休)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在职转退休) |
医保局 |
市、区级 |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 |
市级 |
||||||
11 |
我要申请公租房 |
住建局 |
民政局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住建局 |
市、区级 |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住建局 |
市、区级 |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民政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特困人员认定 |
民政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12 |
居住证办理 |
公安局 |
住建局 |
暂住登记(亲属房屋) |
公安局 |
区级 |
||
暂住登记(出租房屋) |
公安局 |
区级 |
||||||
暂住登记(学校就读) |
公安局 |
区级 |
||||||
暂住登记(单位内部) |
公安局 |
区级 |
||||||
暂住登记(自有房屋) |
公安局 |
区级 |
||||||
核发居住证 |
公安局 |
区级 |
||||||
居住证签注 |
公安局 |
区级 |
||||||
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
住建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13 |
我要上幼儿园(常住) |
教体局 |
公安局、卫健委、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不动产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区级 |
||||||
14 |
我要上幼儿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教体局 |
公安局、卫健委、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不动产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区级 |
||||||
居住证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15 |
我要上小学 (常住) |
教体局 |
公安局、卫健委、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不动产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区级 |
||||||
16 |
我要上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 女) |
教体局 |
公安局、卫健委、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不动产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区级 |
||||||
居住证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17 |
我要上初中 (常住) |
教体局 |
公安局、卫健委、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不动产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区级 |
||||||
18 |
我要上初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教体局 |
公安局、卫健委、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籍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儿童预防接种查询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不动产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区级 |
||||||
居住证信息查询 |
公安局 |
市、区级 |
||||||
19 |
公司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税务局、人社局 |
公司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发票领用 |
税务局 |
区区级 |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公章刻制 |
||||||||
20 |
我要开饭店 |
市场监管局 |
消防大队、城管局、卫健委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300平方以上或额定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21 |
我要开食品小经营店 |
市场监管局 |
消防大队、城管局、卫健委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500平方以上办理 |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22
|
我要开办宠物医院 |
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
农业农村局 |
区级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
农业农村局 |
区级 |
||||||
执业兽医备案 |
农业农村局 |
区级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 或腹腔手设施的办 理 |
|||||
23 |
我要开药店 |
市场 监管局 |
消防大队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500平方以上办理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级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场监管局 |
市级 |
备选事项 |
|||||
24 |
我要开酒吧 |
市场 监管局 |
消防大队、烟草局、文广电旅局、城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
文广旅局 |
区级 |
酒吧兼营歌舞娱乐服务的,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租赁场地) |
文广旅局 |
区级 |
酒吧兼营歌舞娱乐服务的,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25 |
我要开货运 公司(不含危 险货品及易 制毒类化学 品、不含快 递) |
交通局 |
/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局 |
区级 |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交通局 |
区级 |
|||||
26 |
我要开健身中心 |
市场 监管局 |
卫健委、消防大队、教体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教体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27 |
我要开游戏娱乐厅 |
文广旅局 |
卫健委、消防大队、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
文广旅局 |
区级 |
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包含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 |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租赁场地) |
文广旅局 |
区级 |
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包含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
28 |
我要经营林木种子 |
自然资源局 |
/ |
从事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市、区级 |
|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 |
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批准 |
自然资源局 |
省级 |
备选事项 |
||||
29 |
我要经营饮用水生产企业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委、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级 |
|||||
取水许可新办 |
水利局 |
市、区级 |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卫健委 |
省级 |
备选事项 |
||||
建设项目评价有限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取地下水、涉环境敏感区的办理 |
||||
30 |
我要开宾馆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委、公安局、消防大队、烟草局、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局 |
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床位数在50张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建设项目评价有限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涉环境敏感区的办理 |
||||
31 |
我要开酒店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委、公安局、消防大队、烟草局、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300平方以上或额定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建设项目评价有限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涉环境敏感区的办 理 |
||||
32 |
我要开超市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委、消防大队、烟草局、宣传部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500平方以上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局 |
市、区级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 合并、分立审批 |
宣传部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33 |
我要开4S经营公司 |
商务局 |
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商务局 |
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不需要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设有维修场所且面 积5000平方米以上 办理 |
||||
34 |
我要开劳务派遣公司 |
人社局 |
商务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劳动用工备案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人社局 |
市、区级 |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核准 |
商务局 |
市级 |
备选事项 |
||||
35
|
水电气联办一件事 |
城管局 |
上善水务公司、供电公司、博能燃气公司 |
用水报装 |
上善水务公司 |
市、区级 |
|
燃气用户报装 |
博能燃气公司 |
市、区级 |
|||||
分布式电源项目新装 |
供电公司 |
市、区级 |
四选一办理 |
||||
低压非居民新装 |
供电公司 |
市、区级 |
|||||
低压居民新装 |
供电公司 |
市、区级 |
|||||
高压新装 |
供电公司 |
市、区级 |
|||||
36 |
我要开便利店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委、消防大队、烟草局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500平方以上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局 |
市、区级 |
|||||
37 |
我要开月子中心 |
卫健委 |
消防大队、市场监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不需要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
38 |
我要开烟酒专卖店 |
烟草局 |
消防大队、烟草局、市场监管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局 |
县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县级 |
备选事项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市场监管局 |
市、县级 |
|||||
39 |
我要开办畜禽养殖厂 |
农业农村局 |
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
农业农村局 |
市、区级 |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农业农村局 |
市、区级 |
|||||
取水许可新办 |
水利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规模化养殖场办理 |
40 |
我要开办水产养殖厂 |
农业农村局 |
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
农业农村局 |
市、区级 |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农业农村局 |
市、区级 |
跨省域需办理 |
||||
取水许可新办 |
水利局 |
市、区级 |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农业农村局 |
市、区级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
41 |
我要开书店 |
宣传部 |
宣传部、消防大队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
宣传部 |
区级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
宣传部 |
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42 |
我要开保安服务公司 |
公安局 |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民营投资-自有场地) |
公安局 |
省、市级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民营投资-租赁场地) |
公安局 |
省、市级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国有资产-自有场地) |
公安局 |
省、市级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国有资产-租赁场地) |
公安局 |
省、市级 |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公安局 |
市级 |
备选事项 |
||||
43 |
我要成立体育项目社团 |
教体局 |
民政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成立的审查 |
教体局 |
市、区级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民政局 |
市、区级 |
|||||
44 |
我要开洗浴中心 |
市场监管局 |
卫健委、城管局、消防大队、水利局、公安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级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
取水许可新办 |
水利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局 |
区级 |
备选事项 |
||||
45 |
我要开洗车店 |
城管局 |
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
取水许可新办 |
水利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清洗场办理 |
||||
46 |
我要开奶茶店 |
市场监管局 |
城管局、卫健委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47 |
我要开美发店 |
卫健委 |
城管局、消防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不需要办理 |
||||
48 |
我要开美容会所(非医疗类) |
卫健委 |
城管局、消防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健委 |
市、区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
49 |
我要开印刷厂 |
宣传部 |
宣传部、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自有产权) |
宣传部 |
市级 |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 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
宣传部 |
市级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
市、区级 |
激光印刷除外;年用 低VOCs含量油墨10 吨以下的印刷除外 |
||||
50 |
我要开甜品店 |
市场监管局 |
消防大队、城管局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局 |
市、区级 |
二选一办理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大队 |
市、区级 |
300平方以上或额定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办理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管局 |
市、区级 |
备选事项 |
附件 3
河南省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154项)
序号 |
通用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
通用目录事项名称(子项) |
通用目录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省级指导 部门 |
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新增)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中断)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恢复)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4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出具《参保凭证》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出具《参保凭证》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新增)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
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中断)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 |
初次兵役登记 |
初次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
初次兵役登记 |
D |
武装部 |
8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公布,2009年日修正)第十一条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D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
9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D |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
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第十二条 |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D |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
1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第三条、第四条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 |
生育登记服务证 |
生育登记服务证 |
公共服务 |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7号) |
生育登记服务证申领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行政给付 |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 |
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初审)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6 |
老年人优待证 |
老年人优待证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DE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8 |
劳动争议调解 |
劳动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劳动争议调解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9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2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3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4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公共服务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 |
企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5 |
社会保险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4.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 5.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 7.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9. 《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 10. 《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 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 1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等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6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47号)第三条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7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47号)第三条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8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47号)第三条 |
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9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47号)第三条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0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47号)第三条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1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5.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 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 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52号)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3 |
社会保险登记 |
参保单位注销 |
公共服务 |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第四章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郑政〔2015〕47号 第三节 第十一条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第十一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公共服务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第四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6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7 |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8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
失业登记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9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第二章 第五条 |
个人就业登记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0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郑办〔2020〕15号) |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D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2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3 |
创业服务 |
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第十二条 |
开业补贴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4 |
创业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5 |
创业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 |
DE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6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47 |
孤儿认定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父母双方均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48 |
孤儿认定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49 |
孤儿认定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0 |
孤儿认定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父母双方均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1 |
孤儿认定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2 |
孤儿认定 |
孤儿认定 |
行政确认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父母双方均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3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4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5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四条 2.《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52号)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6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初审) |
D |
河南省民政厅 |
57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D |
河南省民政厅 |
5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5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6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6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62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
行政确认 |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2.《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9〕3号)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
DE |
河南省民政厅 |
6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D |
河南省民政厅 |
64 |
三无残疾人救助 |
三无残疾人救助 |
公共服务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 |
三无残疾人救助(初审) |
D |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65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第十三条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初审) |
D |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6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6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6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一方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6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非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非关键信息变更)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人员缴费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缴费基数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变动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封锁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7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8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8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封锁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8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8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D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84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85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86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8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8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事项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8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事项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3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4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D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96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民族成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97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姓名)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98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性别)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99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出生日期)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1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簿补发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2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3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4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自有场地)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5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租赁场地)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6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7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入伍注销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8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09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其他情况补录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收养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1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文化程度)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2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登记(变更婚姻状况)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3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转业、复员、退伍入户(回原籍)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4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转业、复员、退伍入户(异地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5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分户、立户(购房)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6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分户、立户(结婚)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7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分户、立户(离婚)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8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分户、立户(结婚-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19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分户、立户(购房-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0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误删除恢复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1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删除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2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亲属关系证明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3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购房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4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工作调动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5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夫妻投靠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6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父母投靠子女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7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子女投靠父母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8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务工人员入户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29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0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1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入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2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出户口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3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迁移证补发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4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准迁证补发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5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迁出-迁往市(县)外(有准迁证)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6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户口迁入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7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8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外出生)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39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0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1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监护人陪同)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2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监护人陪同)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3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4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5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6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7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申领临时身份证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8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暂住登记(出租房屋)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49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暂住登记(自有房屋)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50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暂住登记(学校就读)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51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暂住登记(亲属房屋)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52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暂住登记(单位内部)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53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居住证核发 |
D |
河南省公安厅 |
154 |
核发居住证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居住证签注 |
D |
河南省公安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