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中学操场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9-06 18:00: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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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645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中学操场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淮阳中学操场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82

 

 

 

 

淮阳中学操场建设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淮阳中学操场项目建设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以及《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淮阳中学操场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依据

淮阳中学操场建设项目征收城关镇白楼行政村集体土地2.1900公顷,折32.85亩。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6〕221号。

二、征收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原则;坚持征地资金不挪用、不滞留、及时拨付原则。

三、土地补偿标准及使用

1、按照《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3〕21号),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48600 元,征地社会保障费为每亩7040元。

2、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厅〔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3、征地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社保费统一缴入县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骨架大棚据实清点,补偿标准:钢(混凝土)结构大棚30元/㎡,竹木结构大棚15/㎡;

2、水果类果树根据其盛果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经测算,果树树龄1-3年(盛果期前)的,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树龄4-15年(盛果期)的,补偿标准为18000元/亩。补偿款需扣除7000元/亩的包干补偿。

3、其他地上附属物采取包干补偿方式进行,标准为7000元/亩。

4、坟单棺每座1800元,双棺每座20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座再奖励1000元。

5、青苗补偿标准为500元/亩。

五、其他失地保障措施

1、根据《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3〕21号),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自农民被征地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所征用土地在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每年每亩补助1200斤小麦(三级花麦),或相当于1200斤小麦的现金总额(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三级花麦托市收购价计算),将来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每年每亩补助1200斤小麦不变。

2、根据《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阳县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13〕25号),凡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土地被征用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调剂土地的按户计)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以下的失地农民,从土地征用次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30元标准发放失地农民社保费用账户养老补贴金。对于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的失地农民,从实际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失地农民社保费用账户养老补贴金。

六、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房屋市场重置价进行补偿。

七、附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淮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本方案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淮阳中学操场建设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日印发  

                                  (共印10份)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