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2016〕16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企业特困人员助保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企业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调整,已经县政府2016年度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0日
淮阳县企业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淮阳县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县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代理银行
第三条 助保贷款条件
(一)助保对象为淮阳县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由行政村(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7.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8.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9.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
第六条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为5——8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按季度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所在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助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按代理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淮阳县企业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报所在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确认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后的《淮阳县企业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交县助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公示七天后核算所需贷款的金额,报代理银行审批。由代理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
(三)代理银行负责汇总助保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助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代理银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代理银行直接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与养老金发放
第九条 助保对象养老金发放流程:
助保对象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本人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按照养老保险规定核算养老金,从次月起发放。
第十条 助保对象贷款一般还款方式:
(一)由代理银行按照助保对象的还款承诺按月从助保对象的养老金中划转;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贷款特殊还款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抚恤金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本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助保对象的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偿还。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要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与服务。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助保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负担,退休后的利息及所贷本金由助保对象个人按月在养老金中偿还。
助保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助保贷款的利息由代理银行每年按照助保对象应缴利息,向县助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利息明细表,并由县助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县财政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划拨给代理银行。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上年度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
(一)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二)经济条件改善,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发放;
(三)贷款总额达到5万元的,不再发放助保贷款。
第十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