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Q1:征收范围、标准及方式
A1:
(一)征收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险: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且未在其他地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征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由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特殊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特困人员及其他困难人群由相关部门依据现行政策分别给予救助。
(三)征收方式
由于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涉及范围广,为进一步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便利外出务工人员缴费,
相关部门倡导宣传推广手机端线上缴费,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缴费,缴费前应认真核对缴费金额、参保人身份信息及参保地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缴费;扣款完成后,及时通过原缴费渠道或者办税服务厅查询,确认是否缴费成功,为他人代缴时,要注意留存扣款信息和缴费成功界面作备查;发生缴费退回时,要及时通知参保人做好后续处理。
1.线上缴费渠道。“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河南税务APP、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
2.线下缴费渠道。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根据各自辖区内常驻居民情况,在村室、村卫生室设置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服务点,由缴费服务点工作人员协助不便群体进行缴费。
3.柜台缴费渠道。通过各商业银行柜台(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区税务局要会同区人社局、医保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对缴费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缴费人采取掌上缴费方式进行缴费;鼓励在外务工人员为父母子女缴费、在家的年轻人为亲朋好友缴费,既提高缴费效率、减少人员接触,又方便缴费人查询交易详情、保障基本权益。同时,在各银行网点为线上缴费困难群体开设缴费窗口,满足多元化缴费需求。各相关单位在宣传督促缴费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
Q2:工作步骤
A2: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6日—10月15日)
各乡(镇、场、办事处)、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召开动员会,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向参保居民讲清“两险”的政策内容、缴费方式和参保好处,帮群众算总账、算细账,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惠民利民工程,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集中缴费期和分散缴费期(9月26日-12月28日)
征缴时限为2022年9月26日—12月28日。其间分为集中缴费期和分散缴费期,集中缴费期时限为10月15日—11月25日,11月25日前达95%以上;分散缴费期时限为11月26日—12月28日,12月25日前各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两险”参保缴费率要达98.5%以上。
(三)检查考评阶段(11月1日-12月28日)
区政府将加强对各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两险”征收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缴费入库情况,定期通报各单位征收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医疗问题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各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一把手要亲自督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个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精心准备、认真谋划、相互配合、周密安排,抓住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征收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