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淮阳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2016年及2019年承办单位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河南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额通知》(豫商建[2019]1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144号),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淮阳区电子商务进农村验收小组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及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验收小组,委托有资质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验收小组提交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验收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实地察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验收小组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文件与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
(四)验收小组参与验收完成后,确认验收结论并在验收结论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存档备案。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核对相关数据等方式进行,由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验收内容与标准
按照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情况及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电商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区两级专栏公开公示项目验收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企业在电商扶贫方面的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 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 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整改结束后重新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由验收小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周口市淮阳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