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2021〕26号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阳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柳湖街道办事处,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农场、原种场,区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口市淮阳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理和维护好农田基础设施,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输排水设施、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农田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项目所在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使用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变更,不准随意损坏和改变用途。
第四条 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的建后管护,真正做到项目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责任及产权归属与移交
第五条 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工程做好分类编号、GPS定位,建立工程档案。区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审计、财政、项目建设及监理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行政村对工程数量、规格、质量及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农田基础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与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项目所有权、管理权、维护权和管护责任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落实好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成立用水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项目移交内容主要有:农田各类工程设施及材料设备。工程设施移交应填制工程移交清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内容。移交时,要有移交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接收方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人、农业中心主任签字盖章。项目业主单位、区管护办公室作为监交方签字盖章。同时,工程建设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移交手续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主要凭证之一。
第三章 管护维修范围
第七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输排水设施、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区、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区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区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护工作的机制建立与修订,对项目区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服务与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人员由项目业主单位人员等组成。建立项目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农田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田基础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成立管护办公室,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护员,负责管护工作。项目区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督促行政村出台村规民约,成立用水协会等用水合作组织,细化落实国家、省、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落实管护目标。
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管护办公室,设立值班电话,接受辖区内机电井等农田基础设施维修求助,保证接到求助后及时进行核查落实,在3天内组织专业人员检查、鉴定、维修。
第九条 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等实施的管护体系,并制定具体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制,与管护人签订管护承包合同,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做到责、权、利明晰。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农田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十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运营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五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第十二条 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区级核定的月报酬300元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和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等,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维修所需资金坚持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
(一)强化财政保障。区财政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照亩均投入10元的标准,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合理收取水费。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根据淮农水价改革办〔2019〕2号文件精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粮食作物类为0.25元/m³,经济作物为0.3元/m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也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三)拓宽筹资渠道。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精神,按规定可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管理和维护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区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宣传培训、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统筹分配维修资金。更换下来的损毁设备、设施由行政村登记公示,村民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乡政府。维修项目、维修工程建立台账,留存文字和影像等档案资料,更换下的损毁设备建档立卡,专库保存;维修和管护资金建立专户专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维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维修工程进行抽验。发现弄虚作假、侵占、挤占、挪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场、办)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对管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农田基础设施、设备的人员给予严厉惩罚。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农田基础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甚至损毁严重的,将严格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 对人为损坏项目工程的责令其及时修复完好,对不听从管护人员劝阻、寻衅闹事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淮阳县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淮政〔2019〕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