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5-12 10:39:3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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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717

 

 

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农场、原种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1日

 

淮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方案

              

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方案: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以及《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淮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征收范围

淮阳范围内集体土地

、征收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原则;坚持征地资金不挪用、不滞留、及时拨付原则。

、土地补偿标准及使用

(一)按照《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淮政〔201656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为一级标准每亩52000元;二级标准每亩48000元;三级标准每亩43000元。征地社会保障费为一级区片范围每亩7040元;二、三级区片范围每亩4220元。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厅〔2006〕50号)执行。

(三)征地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社保费统一缴入县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骨架大棚据实清点,补偿标准:钢(混凝土)结构大棚30元/㎡,竹木结构大棚15/㎡

(二)小口机井2850/眼,大口机井 5700元/眼。

(三)楸树、法桐、槐树、松柏等苗圃补偿标准为25.3元/平方米。

(四)水果类果树根据其盛果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果树树龄1-3年的(盛果期前)的,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树龄4-15年的(盛果期)的,补偿标准为18000元/亩。

(五)杨树等速生经济林根据树龄,按照每年每亩1225元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年限最高为8年,即补偿标准为最低1225元/亩,最高9800元/亩。

(六)坟单棺每座1800元,双棺每座20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座再奖励1000元。补偿后必须搬迁到规划区外或公共墓地。

(七)养殖场的构筑物、附着物等设施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养殖户经营损失由村集体组织和属地乡镇共同确定,根据其养殖规模,鸡、鸭类按搬迁时停止产蛋期(3-5天)计算损失;猪、羊类按按搬迁时停止生长期(5-10天)计算损失。

(八)以上未涉及的附着物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九)除据实清点和按评估价补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采取包干补偿方式进行,标准为7000元/亩。实行据实清点和评估价补偿的宗地,不再享受地上附着物包干费用。

青苗补偿标准为800元/亩。

(十一)凡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其失地保障措施

(一)根据《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淮政〔201656号),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自农民被征地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所征用土地在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每年每亩补助1200斤小麦(三级花麦),或相当于1200斤小麦的现金总额(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三级花麦托市收购价计算),将来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每年每亩补助1200斤小麦不变。

(二)根据《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阳县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13〕25号),凡征地时年满60周岁,且土地被征用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调剂土地的按户计)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以下的失地农民,从土地征用次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30元标准发放失地农民社保费用账户养老补贴金。对于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从实际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失地农民社保费用账户养老补贴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本方案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具体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511日印发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