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2020〕22号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农场、原种场,区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0日
淮阳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区脱贫攻坚任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8〕1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的通知》(豫财农〔2018〕135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扶贫组〔20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区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赋予贫困地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激发区域内生动力。支持围绕突出问题,脱贫摘帽后以巩固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三、基本原则
(一)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试点办法》)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根据豫办〔2018〕35号规定的整合范围,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 “应整尽整”。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年度脱贫规划,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二)统筹使用。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资金项目审批由淮阳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三)精准使用。科学编制淮阳区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脱贫摘帽后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可以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倾斜,资金投入规模和扶贫项目确定依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
(四)提高效益。要围绕区脱贫攻坚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四、部门分工
(一)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区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二)区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区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整合资金范围及用途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17类执行。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范围内使用。
(二)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13类执行。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
(四)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其他扶贫等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五)历年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各单位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区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六)整合资金的主要用途。严守现行标准,规范使用整合涉农资金。各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并优先用于带动贫困人口持续增收产业发展项目,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村级办公场所、卫生室、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支出事项,绿化、亮化、美化等超出脱贫攻坚现行标准的项目等“负面清单”。
六、整合方式
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市资金后,根据年度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及时将资金文件、资金数额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到财政资金文件后,对项目主管部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作出批复,提出分配意见,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及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单位。
七、项目管理
(一)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具体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54号)要求,“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预算(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二)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具体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54号)要求,“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省辖市县(市、区)层层降低工程建设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低于省定限额标准的要进行调整。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不得低于8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市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10万元。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部门(单位)自行采购。以上限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需要调整的,按照新制定的标准执行”。
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如有变化因素发生,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三)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五)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程序。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完善报账资料。
(六)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资金拨付
(一)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二)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需建立扶贫资金专账,抽出专人进行管理,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报账。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三)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一折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对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区财政部门收到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九、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项目资金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将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收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资金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下达到扶贫办零余额账户,有扶贫办统筹管理。
(三)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以书面材料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整理提供相关报账资料。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报扶贫、财政部门签批,签批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予以支付项目资金。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以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
(1)预付款30%
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施工单位组织进场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扶贫、财政部门拨30%工程预付款。
(2)阶段性报账
在建项目按施工进度,可分次拨付进度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区扶贫、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比例拨付工程款。
(3)项目报账
项目完工后经主管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需提供发票),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除扣留3%质量保证金外,剩余资金据实拨付。
(4)预留3%质量保证金
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拨付质量保证金。
十、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领导。狠抓工作机制建设。把推进涉农资金项目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实行大员上前线,亲自抓、动真格、见实效。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整合资金项目各项工作。在项目申报、决策、实施、验收等环节严格程序,科学论证,抓谋划、抓建设、抓进度、抓效益。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年度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抓手,以项目质量、项目进度作为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评价指标。区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