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区招商引资办法的 通 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4-28 16:43:5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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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2011

 

 

周口市淮阳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阳招商引资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场、原种场,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

《淮阳招商引资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428

 

淮阳招商引资办法

依据《河南经济发展报告(2020)》《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淮阳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扩大淮阳区对外开放,鼓励社会民间投资,突出招大引强导向,持续改善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意识,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政策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来淮投资。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工业重点引进塑料制品、装备制造两大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成长性朝阳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重点引进电子商务、物流、康养中心、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星级酒店等项目;文化旅游业重点引进符合我文化旅游规划的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文化旅游创意项目、大型主题公园、人文景观及其重大项目。

二、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支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企业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在本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正式投产时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方可单独供地。

第三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业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其他工业企业,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其租赁厂房生产,若企业在淮阳经营3年及以上的,政府补助企业1年租金补贴资金以该企业所交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为限

第四条 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不新增用地的扩建、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照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额度计算奖励资金(以扩建、技改项目投产年度的前一年入库税收数为基数)奖扶给企业。

第五条 单独建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56万元/亩,税收达到5万元/亩的项目,政府帮助企业实现“六通一平”(六通: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网络、通燃气、通道路;一平:场地平整)

第六条 已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需重组的,收购、兼并、重组方(指新入驻企业)投资标准达到新规定投资金额和投资强度的,享受本办法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七条 工业类建厂企业出现用工短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人社局、招商服务局、发改委、工信等单位积极帮助解决。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符合我有关引进人才规定的,依据《中共淮阳 淮阳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淮发〔2016〕1号)有关精神,政府按月发放补贴。

第八条 设立工业企业进出口奖。凡在周口海关注册的域企业,每完成进出口贸易1美元,奖励企业0.05元人民币。企业完成当年进出口任务每超出100万美元,奖励企业法代表2万元人民币。境外资金在我投资兴办企业的,与进出口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并享受淮阳出台的所有进出口优惠政策

第九条 投资工业项目通过摘牌获得土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扶(以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奖扶基数);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奖扶(以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奖励基数)。

第十条 对新入驻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所建设的生产车间进行奖励:全钢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钢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不计算层高)。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全新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全新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5%的奖励;全新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0%的奖励;全新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 

第十二条 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允许配备80亩住宅用地,在此基础上投资每超出1亿元,允许增加8亩住宅用地。地价参照《周口市淮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文化旅游、商业、康养等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政策的意见》(淮招领〔2020〕1号)文件执行。投资方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业项目先完工投产,经区政府组织审核验收达标后,住宅项目再开工。所配住宅用地不得再次分割,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开发(享受本条政策不同时享受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政策奖励。不愿享受配住宅用地政策的,奖励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项目,奖励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落户我区的工业和文化旅游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享受5年财政奖励政策,前三年奖励金额按照企业实际入库正税区级收入为额度计算,后两年奖励金额按企业实际入库正税区级收入的50%为额度计算。

工业项目税收优惠期内年度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税收优惠期内年度亩均税收达不到2万元的,当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政府积极争取将优质企业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争取相关财政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定时间内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项目建设未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前,企业不得用其来抵押融资。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的非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参照《周口市淮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文化旅游、商业、康养等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政策的意见》(淮招领〔2020〕1号)文件执行。以上不能涵盖的招商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三、招商引资流程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拟落户我区实施的项目先期需提供该项目可行性投资意向书。项目经双方相互实地考察并经区招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发改、产业集聚区等部门联合签属意见加盖公章,且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同意后方可签约。

第十九条 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即非禁止类产业、无污染的项目可入驻我区。项目设计建设图纸需符合我区国有土地使用规划、消防安全、环评等标准,经区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项目设计建设图纸在项目开工前报备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向区招商服务局报送的项目投资平面规划设计图及相关参数进行施工,项目建设所在地承担首要监管责任,区应急、住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全程跟踪监督服务,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落地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一名处级领导干部任组长,项目推进责任单位(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跟进项目情况确定)任成员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负责落地项目的实施推进。企业所需办理证件审批事项,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协调区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办理。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从开工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对特殊情况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建设由产业集聚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实行“一线三验" (即放线<span style="font-famil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