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编〔2019〕24号
中共淮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2019)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权责关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18〕13号)和《周口市委编办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周编办〔2019〕85号)要求,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充分研究论证,现将各乡镇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印发。
如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变更,需要对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由各单位按程序报批。各乡镇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各乡镇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对放权赋权事项要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创新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乡镇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监督责任,确保放权赋事项规范承接、有序运转,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件1:淮阳县各乡镇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中共淮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淮阳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一、 行政许可(共6项)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3. 村镇内住宅建设开工核准
4.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5. 采伐许可证核发
6. 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传品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31项)
1.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2.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3.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5.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处罚
6.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7. 单位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8. 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9.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10.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1.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12.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3.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4.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5.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16.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的处罚
17.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18.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19.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20.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21.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22.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23.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24.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5.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2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27.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28.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29.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封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3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
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2.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3. 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
4.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 强制拆除在江河、湖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口和私设的排污暗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5项)
1.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检查
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与审查
5.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4项)
1. 生育登记服务
2. 出具婚育证明
3. 农村幼儿园登记注册
4. 就业失业登记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共4项)
1. 民间纠纷处理
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4.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十、其他职权(共47项)
1.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
3. 生育证初审
4.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
5.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6.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7.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9.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初审
10. 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审批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审核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核
13.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调整承包土地审批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15.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
16.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批准
1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审核
18. 捕杀狂犬、野犬
19.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审核
20. 食品小摊点备案
21. 社区戒毒人员监督管理
22.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
23.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审核
24. 申请高龄老人补贴审核
25. 申请临时救助审核
26. 申请医疗救助审核
2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查
28.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29. 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30.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初审
31.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初审
32. 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受损恢复重建补助初审
33. 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审查
3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自然村)名称命名、更名初审
35. 提请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36.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37. 居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核实
38.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39. 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核
40.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41. 兵役登记
42. 申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
43.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44.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核查
45.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
46. 业主委员会备案
47.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